刑法第315-1條第2款竊錄罪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究竟在非公開的會議中偷偷錄下會議內容、利用長鏡頭偷偷拍下別人住家內的活動、利用手機拍下配偶手機內的對話紀錄等行為是不是一定就會該當竊錄罪呢?讓劉哥一一分析給你聽。#竊錄 #拍照 #攝影 #竊錄罪 #非公開活動 #偷拍 #律師 #法律 #法律知識 #劉哥的律師日記 #生活 #日常 Tags: 0 comments 13 likes 0 shares Share this: 劉哥的律師日記 About author not provided 大家好,我是劉哥,這裡會不定期分享一些法律小知識以及我執業時碰到的趣事,如果你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留言或私訊劉哥! ig: @danielliulawyer 1859 followers 1774 likes View all posts